转自:公安部网安局
近日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CCTV-13新闻频道
《法治在线》栏目关注报道了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全链条破获一起
“网络水军”刷单控评案件
集美分局民警
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敏锐捕捉到线索
发现有人在微信等社交平台
公然发布刷单、刷粉、删差评等服务广告
通过深入调查
民警迅速锁定了一个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网络水军”业务的犯罪团伙
▲交易转账记录
集美警方根据前期侦查获取的线索
组织警力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抓获以沈某柱、陈某宽、陈某伟
为首的11名犯罪嫌疑人
查获作案工具电脑50余台、手机30余部
初步查证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
▲该团伙用于作案的电脑
经查
犯罪嫌疑人沈某柱
自2023年上半年起
伙同陈某宽、陈某伟等人
以成立的某传媒公司为掩护
通过发布
“刷单”“涨粉”“删除差评”等
服务广告招揽客户
接单后
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刷单炒信、刷量控评
根据服务模块每条收取
3元至300元不等的金额
从中谋取利益
不同环节相互配合、分工合作
逐步形成了一个覆盖技术开发、招揽客户、
人工刷手等多个环节的犯罪链条
目前
该团伙11名犯罪嫌疑人
已被厦门集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伍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钱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钱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流量经济需要正当得利
公安机关依法整治“网络水军”乱象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
劲吹清朗之风
让网络空间更加风清气正
素材 | 福建网警